天气逐渐转凉,进入冬天天津就要开始供暖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2023年天津最新发布的天津最新供热收费管理办法,这与每个市民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哦!
最新消息
主要修改内容为:
本次《办法》修订,是在延续原有政策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我市部分供热计量文件最新调整情况,同步更新部分条款内容,主要内容未做较大变动。部分条款修改后为——
本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设计应按建筑类型分别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
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
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
热量表经检定合格。
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当按照计量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采暖期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
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采暖期所用热量告知用热户。用热户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无异议后双方确认。
供热单位每年对用热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
供热单位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修正系数,对用热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
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新建居住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供热单位责任。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
(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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