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的燃放原本是春节过年时候的一个喜庆活动,但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燃放储存烟花爆竹非常容易造成人员损伤。对此沧州市特地发布相关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情如下: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示意地图仅供参考)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安全购买规定
(一)购买安全、合法的烟花爆竹
不能听信虚假广告,图便宜而到无证照的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去购买烟花爆竹。
(二)从外观上识别产品的合法性
合格的烟花爆竹包装精美,外观上会清晰地印有防伪商标、燃放说明、警告语、生产厂家、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遵守法规,不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司乘人员若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以拒绝其乘坐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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