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的春节假期相较于往年延长了3天,但是即便是延长了3天,疫情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是进入了一个爆发的高峰期,对此为了人民的健康和疫情的治疗,不少省市都宣布了延长复工的通知,对此许多工作人员时又欢喜又忧愁,对于这段时间内工资应该如何核算和发放也成为了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1月24日(除夕)
为调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调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
为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
为调休放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
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
为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为措施解除复工后。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温馨提示
无论各省市以及各公司对于上班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外出进行办公的各位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的疫情防护,在疫情危机完全解除之前一定要戴好口罩,做好各项防护措施,进出公共场合以后更是要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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